下面,我們律霸網的小編為您結合咨詢問題進行講解,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咨詢問題:
劉先生說,他今年40歲,和前妻蘇女士有一個12歲大的兒子。2008年2月份,劉先生和蘇女士協議離婚,當時把自己的房子、轎車以及銀行存款等全部資產留給了蘇女士和孩子。2008年10月底,劉先生在向老鄉借款后,再次回到了濰坊來做生意。蘇女士領著孩子再次找到他,要求他支付每月500元的撫養費。劉先生說,他身上是真的一點兒閑錢都沒有了,不可能每個月拿出那么多錢。而且他離婚時已“凈身”出戶,不需要再支付撫養費。但是蘇女士并不同意。
法律講解:
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仍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的合理要求。如果劉先生有能力支付撫養費,就仍需支付,但撫養費的具體支付數額需要雙方協商或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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