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扶養費嗎
扶養,專指平輩親屬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20條、第29條的規定,夫妻之間,兄、姐在特定條件下對弟、妹均具有法定扶養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是指合法夫妻之間在物質上和生活上負有互相扶助、互相供養的義務。夫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近些年因夫妻一方患病或意外事故導致夫妻感情淡化甚至導致婚姻難以維系時,一方離家不離婚以及一方堅決離婚、不盡扶養義務,另一方堅決不離婚的情況時有發生,婚內扶養案件在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愈來愈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婚內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病,或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做到這一點。如果一方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1、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并不影響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履行。
2、需要扶養一方有一定數額的共同存款或其他財產,一般情況下,并不能成為負有扶養義務一方拒絕扶養的理由。
3、夫妻共同財產被負有扶養義務一方實際掌控,另一方不起訴離婚,只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否支持?這種做法的法律根據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條文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的。”該司法解釋所列舉的重大理由屬于封閉性條款,對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做法進行嚴格限制,從而保證夫妻財產制的穩定性和婚姻的嚴肅性。
對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扶養費的相關知識在上述內容中已經基本涵蓋,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要求的。秉承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并且想要更切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歡迎在律霸網找專業律師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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