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一般是怎么計算的?
律師回答:
雖然我國《民法通則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電力事故賠償解釋》、《國家賠償法》都對被扶養人生活費作了明確的規定。但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現在看來明顯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標準太低。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計算標準是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而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是民政部門的生活救濟標準,按照這些標準,難以保障受害人基本生活。
2、期限太短。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對未成年人只計算至16周歲,按現在的社會情況,16周歲及以下的未成年多在上學,就業的很少,而且,在特定情況下未成年可能只得到賠償幾年甚至幾個月的生活費,他們的生活將無著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滿18周歲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前述規定實際是對未成年人都疏于保護。
3、方法殊異。四種有代表性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就有“實際情況”、“民政生活救濟”4種計算標準。在期限上,對未成年人有計算到16周歲的,也有計算到18周歲的;對中老年,有計算5~20年的,也有給付至死亡時止的。這種現象有損法律的權威,給司法帶來不便,也將損害受害人權益。
《解釋》針對上述情況在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本解釋避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不足與缺陷。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考慮和保護了被扶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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