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屬于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要求父母盡撫養義務。
子女尚未成年,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自己委托代理人顯然不太現實;作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又不履行撫養的義務,不能自己代理未成年子女與自己打官司;而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關系,其主要適用于在社會生活或民事訴訟過程中需要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卻沒有代理人或無法確認代理人的特殊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指定公民或法人充當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權,是由人民法院或指定機關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指定代理人沒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絕代理。
民事官司即民事訴訟,簡單的說就是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沖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裁決,最終解決矛盾、平息沖突的整個過程。
常見的民事糾紛有以下:
(1)因財產權而發生的糾紛,大多指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發生的糾紛;
(2)因買賣、租賃、借貸、贈與、典當等合同行為而發生的糾紛,以及繼承遺產所引起的糾紛;
(3)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所發生的債務糾紛以及損壞財產而引起的賠償糾紛。如撿到別人丟失的財物不還,幫不在家的鄰居修繕要倒塌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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