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遺贈撫養協議是有效的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無遺囑能力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為遺贈。遺贈人有無遺囑能力也以遺囑設立的當時情況為準。
2、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繼承人中有無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以遺贈人死亡時繼承人的狀況為準。
3、遺贈人所立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遺贈人設立的遺囑不合法定形式的,遺贈無效。
4、受遺贈人須為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先于遺贈人死亡或者與遺贈人同時死亡的自然人,不能成為受遺贈人。遺贈人死亡時已受孕的胎兒可以作為受遺贈人,但也應以活著出生的為限。
5、受遺贈人未喪失受遺贈權。關于喪失受遺贈權的事由,我國繼承法中沒有明文規定,通說認為,應當適用關于喪失繼承權的規定。
6、遺贈的財產須為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為可能和合法。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1)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2)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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