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不跟我姓,我還有撫養義務嗎
郭女士與前夫高先生因感情破裂被法院判決離婚,女兒甜-甜隨郭女士一起生活,高先生每月支付甜-甜的撫養費500元。后來郭女士與潘先生再婚,并讓甜-甜改姓潘。高先生知道后非常氣憤,遂拒絕再向郭女士支付女兒撫養費。
【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高先生是甜-甜的生父,雙方的父女關系不因高先生與郭女士婚姻關系的終結而清除,無論甜-甜姓名是否變更,高先生均有義務支付甜-甜的撫養費。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高先生拒付撫養費的話,郭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怎么申請撫養費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需權利人提出申請
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即義務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作為民事主體,其也有選擇放棄該民事權利、不申請執行的權力。互負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不能作為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理由。
2、申請執行期間為2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最后一日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本案中的撫養費和探視權均為分期履行的義務,如高先生2013年1月未給付撫養費,郭女士對該筆撫養費應于2015年1月31日之前申請強制執行,過期申請將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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