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名義被冒用者在行為人冒用自己名義進行合同詐騙后獲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態度消極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名義被冒用者明知行為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提供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實際上起到幫助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的作用,一般來說構成共同犯罪,應承擔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3、保證人不知道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為行為人提供擔保,不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保證人明知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為之提供擔保,實際上是一種幫助行為,應當承擔共犯的罪責。
是否構成了合同詐騙罪,往往要根據具體的犯罪構成來定,刑法上也有關于合同詐騙罪的具體構成,可以好好弄清楚到底是怎么樣一回事。如果您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跟具體的犯罪情節不太清楚的話,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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