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沒有離婚子女能要求給付撫養費嗎
只要出現父或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子女就完全可以要求給付撫養費,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該權利。
黃-女士問:我們有一個四歲的兒子。一年前我老公去外地工作,一開始每月還能給家里生活費,現在都半年沒有給過了,也不回來。為了維持正常的生活,我一個人既要打工還要帶孩子,孩子經常感冒、發燒,上幼兒園也要花錢,生活開銷比較大,日子過得很艱苦。我想向我老公要孩子的撫養費,可我聽說撫養費只能再離婚后才能要。請問是這樣嗎?我能不能起訴要求我老公給付孩子撫養費呀?
律師答復:
父母撫養未成年以及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法定的義務。撫養義務并不僅僅在父母離婚后才產生,而是從子女出生時或者從子女喪失獨立生活能力時起即已確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這一內容并不以只有在父母離婚后為前提。但鑒于在父母未離婚尚生活在一起時父母普遍都能盡到撫養義務,而一旦離婚,特別是離婚后不再繼續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不能再直接撫養子女,甚至常常出現不支付撫養費或者支付的撫養費達不到子女的正常需要的情況,所以,法律才又特別規定了離婚后父或母應支付撫養費的內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即便父母沒有離婚,但只要出現父或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子女就完全可以要求給付撫養費,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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