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現實中,由于撫養子女的雙方已不具有配偶關系以及那種由愛到恨的感覺等諸多因素的縈繞,有時雙方很難就變更撫養費的數額達成一致。無法達成一致,并不是沒有解決辦法。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后,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因此,如果雙方確實無法就變更后撫育費的問題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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