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48條明確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由此可見,當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并判決父親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時,如果男方拒不執行該判決,則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另外,任何時候如果確有需要增加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且男方不同意增加的,女方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增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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