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增加撫養費的情形有哪些
子女撫養費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權向其父母領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資助,直至其達到法定年齡或結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許多州在子女仍是全日制學生的情況下,會將該時間界限上再延續一年或兩年。在父母分居或離婚的情況下,父母雙方仍然必須撫養其子女。通常情況下,享有子女監護權一方父母通過照顧子女日常生活的方式來履行其撫養義務,而另一方父母則必須通過向該監護父母支付一定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其撫養義務,撫養費一般是現金形式,但也可能是其它形式;但當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方式為共同生活監護時,法院也可能命令具有較高收入的一方父母向另一方較低收入的父母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
司法實踐中,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由于物價調整,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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