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即男女雙方以非夫妻名義公開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種兩性關系,目前該種關系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對于同居雙方都沒有配偶的同居行為,現行法律不做干涉,一方或雙方都有配偶的同居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重婚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咨詢:
我有一個朋友,未婚同居,非婚生子;如今,被人拋棄妻子;她想告他?能不能告他繳納孩子撫養費?還有,精神損失費和青春補償費?現在,這個男的“死不認賬”拒不承認孩子是他(親生骨肉)。并且,拒絕支付孩子(撫養費)怎么辦?要不要進行親子鑒定?
律霸網律師回答:
1、可以起訴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或者按月按年支付。
2、青春損失費和精神損失費的訴求沒法律上的依據。
3、如果你提供給法院的證據孩子的“出生證”上寫明父親是他,他不承認,他要舉證證明,申請親子鑒定是由他申請。
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有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關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一般而言,孩子在兩歲以前,應為母親撫養。《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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