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范圍根據《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遺棄、虐待未成人。撫養子女既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也是子女應享有的權利。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是無條件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免除,即使父母已離婚,對未成年人仍應履行撫養義務。但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在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或是因為某種原因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也要根據需要和可能,負擔其生活需要或給予一定的幫助: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1)具體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2)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3)撫養費可定期給付,也可一次性給付;也可由一方負擔全部撫養費;(4)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財產折抵;(5)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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