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7條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后,子女由一方撫養,非直接撫養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孫以生活開支增加為由,要求其父親孫先生增加撫養費,理由正當,但數額明顯偏高,法院結合孫先生的經濟狀況酌情判定。小孫的教育費用,屬于日常學習生活外的大額支出,孫先生應按照實際金額負擔其中的一半。
法官提示――
孩子的健康成長需要以一定的物質條件為基礎。父母離婚后,無論是否再婚,都應積極努力給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父母離婚后,當子女原定數額的撫養費不足以維持目前的日常學習生活,子女有權起訴非直接撫養的父親或母親要求適當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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