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法律規定應當給付多少撫養費?給到什么時候?如果中途停止給付撫養費有什么法律后果?
本網特約請北京律師荀*棟、何*慶作出回復:首先,關于應當給付多少撫養費的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有原則性規定,即:“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還有更具體的規定,即:“……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這里的“撫育費”與撫養費是同一含義。其次,關于撫養費給付多長時間的問題,《意見》規定:“……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最后,如果中途停止給付撫養費的法律后果問題,婚姻法第四十八條有明確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我想,作為一名現役軍人,不會出現不給自己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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