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歲后撫養權能重新判嗎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對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主要依據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對未成年子女應隨父或隨母生活分了三種情形并分別作出了規定: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隨母,當母親因客觀原因不適合撫養子女或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可以隨父生活;第二,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子女,雙方都主張撫養權的,可以對雙方經濟狀況、身體狀況(健康與否、是否喪失了生育能力)、生活環境狀況等各方面綜合比較,判斷哪一方的條件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從而判決子女歸那一方撫養。第三,十周歲以上的子女,應首先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其次參考雙方的生活條件。《意見》當中的這些規定,可以有效的處理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問題。但是也有非常特殊的情形,就是男女雙方各方面的條件都非常相近,幾乎完全均等。要想在“勢均力敵”的情況下贏得對子女的撫養權,就需要充分挖掘自己各種有利條件,除了《意見》當中規定的內容,還可包括孩子是男是女,誰的工作相對穩定,誰家的老人身體條件更利于撫養小孩等等,只要是對孩子健康成長有幫助的,都會成為法院考察的條件。
撫養權一經判定,一般不能輕易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所以如果想變更撫養權,還是有很大的空間的。但是我并不贊成這么做,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需要一個很穩定的環境,除非這個環境非常不適合他的成長,否則不能輕易去改變。而且沒有撫養子女的一方長期不與子女生活,對子女的生活習性必定缺乏了解,溝通上也會出現障礙,所以變更撫養權對孩子或是對大人來說都不見得是一件好事。總之,有子女的家庭,離婚還是應當慎之又慎。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對于撫養權的重新判決情況也是可以的,前提是滿足重新判決的要件,一般對于重新判決主要是針對于一審程序的時候出現不服的情況,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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