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構成金融憑證詐騙嗎
金融憑證詐騙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對所使用的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必須表現出明知。如對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不表現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憑證是偽造或變造的,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憑證的人所持有的金融憑證是其前手詐騙、盜竊、搶劫、搶奪而來自己卻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憑證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構成本罪。對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否則,如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構成本罪。不過,行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屬于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仍決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金融憑證詐騙與詐騙罪的區別
金融憑證詐騙罪與詐騙罪,兩者之間存在著法條競合關系。行為人以金融憑證進行詐騙屬于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前者即本罪為特別法條,后者即詐騙罪為一般法條。根據法條競合適用的原則,除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應依特別法條在這里即為本罪定罪量刑。從理論上看,它們有許多相同之處。但區別主要是:
(1)詐騙行為發生的時空不同。前者只能發生在金融活動中;后者只能發生在金融活動以外。
(2)詐騙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這一金融道具實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道具實施的。
(3)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金融憑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后者只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非金融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實施詐騙,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反之,金融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構成犯罪的則應當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的介紹,金融憑證詐騙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金融憑證詐騙與詐騙罪的區別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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