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改撫育費的支付方式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對撫養費用給付方式的改變,可以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的子女撫養】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的子女探望】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對撫養費用給付方式的改變,可以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月收入一萬撫養費給多少
2021-02-26合同違約金約定的上限是多少
2021-01-27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怎么處理
2020-12-16國企能購買有抵押的房產嗎
2021-02-25同居的法律定義是怎樣的
2020-12-21交通事故傷殘補償
2021-01-30股票遺產繼承有期限嗎
2020-12-19什么是繼承法?
2021-01-14土地糾紛主體責任是什么
2020-11-27勞動關系糾紛解決方式
2020-11-15可以投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嗎
2021-01-17城鄉居民自愿參保的應該怎么做
2020-12-11人身保險受益人需要承擔義務嗎
2021-02-25車險理賠時投保人有哪些義務
2021-03-02保險公司可以解散或者倒閉嗎
2021-01-21高速路上追尾別人的責任需要聯系保險公司嗎
2021-01-29免賠額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2020-12-14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021-01-04個人的出讓土地住房能分割嗎
2020-12-22合法的拆遷補償標準,到底應該是什么樣
20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