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死刑嗎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情節加重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十二、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什么是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據修正案,集資詐騙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集資詐騙的特征
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于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于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占有盡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采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范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我國集資詐騙罪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集資詐騙罪在造成的后果極其嚴重的情況下,會適用死刑的。國家就取消集資詐騙罪的死刑,也體現國家法制系統的少殺慎殺的原則。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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