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子女撫養權變更法庭程序和時間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十七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因此,對于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時候需要在離婚后另行起訴,并且大家要清楚相關的訴訟程序,以及在法律上的時間規定。本文都為大家進行了詳細的內容介紹,對于當事人會有很大的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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