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撫養權可以判給父親的情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因此,如果女方有上述法定原因,子女已經不適宜與其一起居住,法院可以判決隨你共同生活,當然你和女方在協商一致的條件下,法院也會準許你來撫養孩子。
二、離婚后誰享有探望權
探望權,亦稱探視權或全面交往權,主要是指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對該未成年子女進行看望并與之保持直接聯系及交往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依此規定,我國探望權權利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從對子女撫養層面而言,探望權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應。夫妻離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直接撫養方成為親權之主要擔當人(即監護人),取得直接撫養權。婚姻關系消滅一般導致共同生活基礎消失,非直接撫養方行使親權客觀上將受到一定限制(時間、空間限制等等)。作為補償,法律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之探望權。直接撫養權一旦確定,探望權即告生成(能否圓滿行使則另當別論),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根據法律規定自動取得探望權。并且,探望權之行使不以承擔撫養費和未再婚為前提。可見,探望權之權利主體系非直接撫養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撫養方則為探望權之義務主體,應協助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
值得說明的是,此處所謂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養父母養子女以及同意繼續撫養的、有撫養關系之繼父母繼子女。
探望權乃親權之自然延伸,往往只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參酢我國國情,筆者以為,應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之情感需要給予應有考慮。其一,我國自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一對夫婦一般只生一個孩子,如不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權,有違基本人情,亦與我國傳統家庭倫理及善良風情民俗相悖。其二,現行婚姻法規定了祖孫之間一定條件下之撫養、贍養義務,繼承法亦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系第二順序繼承人,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代位繼承人。但若他們相互間連接觸、交流機會都沒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難謂有所保證。
此外,根據探望權之立法旨趣,法院賦予離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權,其根本目的在于實現子女之最大利益。探望子女乃基于親子關系所衍生之自然權利,不惟父母之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探望權之行使應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之考慮,而非以父母利益為出發點。一言以蔽之,探望權制度之設立是以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為最終目標。基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發展之考慮,未成年子女自應有權向法院請求與父母會面。
綜合上面的介紹,撫養權問題在離婚時可以雙方協商,也可以由法院判決。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撫養權可以判給父親的情形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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