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嚴重嗎,詐騙罪有死刑嗎
在普通的詐騙罪中,是不存在死刑的,除非是另有規(guī)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也就是說,在普通的詐騙罪中,是不存在死刑的,除非是另有規(guī)定。
而另外的規(guī)定就是《刑法》第三章第五節(jié)所規(guī)定的金融詐騙罪。其中,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jié)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也就是說,在金融詐騙罪中,只有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194條?第1款?票據(jù)詐騙罪、第2款?金融憑證詐騙罪、第195條?信用證詐騙罪才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二、金融詐騙罪的構成特征有哪些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并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采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并且是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qū)別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jù)。
三、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于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jù)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xiàn),是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jù)。
2、其次,根據(jù)司法實踐經(jīng)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②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shù)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jù)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四、詐騙的財物如何處理
1、行為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案發(fā)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fā)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fā)還給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fā)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2、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貸款或者其他經(jīng)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于惡意取得,應當一律追繳;如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3、對多次進行詐騙活動,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財物數(shù)額時,應當將案發(fā)前已經(jīng)歸還的數(shù)額扣除,按照實際為換的數(shù)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shù)額作為從重情節(jié)予以考慮。
五、金融詐騙罪如何適用刑罰
本類犯罪所有的罪名都規(guī)定了財產刑,即單處或者并處罰金;如果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則處以沒收財產。可以判處死刑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jù)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梢杂蓡挝粯嫵煞缸镏黧w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jù)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詐騙罪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詐騙罪的最高量刑是無期徒刑,在很大程度上,法律從一方面減輕了相關問題的處罰。根據(jù)實際情況,如果你對具體的問題進行專業(yè)的處理與研究,以達到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傷害。更多問題,律霸網(wǎng)提供專業(yè)法律咨詢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傳喚會放出來嗎
2020-12-14證監(jiān)會大股東增持法規(guī)內容是什么
2020-12-19訴后財產保全怎樣處理
2020-12-052020年新三板上市條件與標準是什么
2020-11-19工傷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2021-01-26保姆哭訴遭女藝人打罵,構成侵權嗎
2020-12-27被小區(qū)門禁夾斷腿,應由誰負責
2020-12-10集體土地有商住房證有法律效益嗎
2021-01-02湖南省疫情期間工資如何發(fā)放
2021-02-13可以不解除合同直接停社保嗎
2020-11-12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險合同
2021-01-04包工頭在工地傷亡怎么賠償
2020-12-02出車禍后保險公司不愿理賠怎么辦
2021-03-09企業(yè)財產保險合同指的是什么
2021-01-11保險報警但是未理賠可以起訴嗎
2020-11-12保險公司承保后需要履行哪些責任
2021-01-30保險法釋義第一百零二條是怎樣的
2021-01-03保險經(jīng)紀人的資格條件有哪些
2021-02-15被保險人在遺囑中追加受益人是否有效?
2020-11-24土地承包的經(jīng)營權轉包協(xié)議條款不合法影響轉包效力嗎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