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偽造印章與他人簽訂虛假合同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
根據刑法,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屬于偽造公司印章罪,而該公司根本不存在,所以不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因此會認定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是本罪侵犯的客體應為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是本罪的客觀方面應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是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是本罪要求主觀方面應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就本案而言,行為人使用偽造的印章與他人簽訂虛假合同并騙取數額較大財產的行為,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上述構成要件,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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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造印章和別人簽訂虛假和同是為法律所嚴厲禁止的,因此而獲得的刑事懲罰也是沉重的,望大家能夠遠離此類的問題。如果您在這方面存在疑慮或者有棘手的問題,律霸網會為您提供專業高效的律師在線法律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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