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如何征收
流動人口中發生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生育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發生在現居住地,一種發生在戶籍所在地。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做出三項具體規定:
?(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做出征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做出征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做出征收決定。
以上三項規定較好地涵蓋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中出現的各種情況,既體現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管理原則,又較好地解決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中的實際問題,有利于推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新的管理原則的建立。需要進一步強調的是,流動人口在一地已經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理,即“一事不再罰”。
征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里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臺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經批準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征收數額少于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臺以后,征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征收社會撫養費。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只要違反了計劃生育那么久必須交納社會撫養費不交的也可以采取強制手段來從銀行卡中劃分出去,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基本上就是在現住地進行交納,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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