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能不能請求返還對繼子女的撫養費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在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擬制血親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適用有關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繼父母有權向撫養權利人,即繼子女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以作為自己多年撫養的回報。但是,在繼父母和撫養義務人——繼子女的親生父母之間因撫養事實的存在而產生什么樣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如果繼父母撫養教育了繼子女,在共同的生活中實際支出了撫養費用,他也應當有權向真正的撫養義務人請求返還給付。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并不是我國婚姻法中唯一的擬制血親關系,婚姻法還認可了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也存在擬制血親關系。
它們都是在本身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由法律擬制視同為有血緣關系,因此法律都規定了它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但是它們又都不同于基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它們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成立,又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而解除,自然血親關系則不存在解除的可能。而在解除這種擬制血親關系時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其中之一就是對撫養費的返還請求問題。收養法明確規定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補償撫養費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收養法第30條)。
因此,對于撫養了繼子女的繼父母而言也應當有權請求返還撫養費。在后者,由于法律無明文規定,繼父母向繼子女的撫養義務人請求返還給付的請求權基礎應當是無因管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服務,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對無因管理的理解不應當僅限于代替實施本人的私人事務,還應當包括為本人盡公益上的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對于這一點,臺灣“民法”有明確的規定(臺灣“民法”第174條)。所以筆者認為,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沒有法定或約定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撫養了繼子女,其有權基于無因管理向繼子女的親生父母提出返還撫養費的請求。
繼父母能不能請求返還對繼子女的撫養費?離婚之后繼父母是沒有權利去要回繼子女的撫養費,因為之前那段時間繼父母從法定意義上來說是具備撫養義務。面對繼父母返還對繼子女的撫養費的請求該怎么樣解決,來律霸網與律師一對一探討找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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