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給我們生活帶來了便捷,也為不法分子帶來了可乘之機。比如網絡詐騙,網絡詐騙作為最受關注的詐騙案件,對于網絡詐騙的定性為虛擬的詐騙,公安機關在對犯罪資金進行追查的時候會無從下手,又因為網絡詐騙的下線非常多,且很難找到最主要的犯罪對象,那么對于2020網絡詐騙案判刑標準是如何對這種行為做出打擊的,下面就和小編來來具體看看。
一、網絡詐騙最新的立案標準
網絡詐騙上千數額較小,沒有達到2000元,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違反社會治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5~15日拘留,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但如果詐騙行為累計數額超過2000元,就可以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了。綜上所述,網絡詐騙最新的立案標準為2000元,如果沒有達到2000元這個標準,數額較小,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違反社會治安,也會處5~15日拘留,并處相應的罰金,如果超過2000元就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相關網絡詐騙知識
網絡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采用虛擬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1、網絡詐騙犯罪的構成特征
現實社會的種種復雜關系都能在網絡得到體現,就網絡詐騙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體而言,自然是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會關系。
但是應當看到互聯網是靠電腦的連接關系而形成的一個虛擬空間,它實際并不存在。就互聯網來說,這種聯接關系是靠兩個支柱來維系的,一個是技術上的TCP/IP。
另一個是用戶方面資源共享原則。正是這兩個支柱,才使得國界,洲界全都煙消云散,才使得虛擬空間得以形成。
這里的網絡詐騙犯罪侵犯的是復雜的客體,網絡詐騙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應是網絡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進行的公共秩序。
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應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應當指出,利用互聯網進行的騙情騙色不屬于本罪。
2、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
(1)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2)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證明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并對其來源等作出書面說明。
(3)依照國際條約、刑事司法協助、互助協議或平等互助原則,請求證據材料所在地司法機關收集,或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啟動合作取證程序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公安機關應對其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作出說明。
數額較小的時候是不構成犯罪的,所以金額在上千不會有刑事責任。詐騙不管怎樣說都是犯罪的,有著健全的身體就不要做這些違法的事情。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律霸網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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