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軌提出離婚孩子歸誰撫養
女方出軌提出離婚孩子歸誰撫養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根據我國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時,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1、最終的決定以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有利為前提;
2、參考的條件:
A、父母雙方的基本情況;
B、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考慮;
C、有表達能力的孩子自身的意見;
3、法院經常會考慮的幾個方面:
A、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感情、雙方的家庭因素;
B、考慮再婚有困難和不能生育的一方的情況;
C、一般10周歲以上孩子本人的意見;
D、父、母雙方各項條件基本一樣的情況下,原則上有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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