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條件下能上法院變更撫養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此外,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婚姻法》規定了探望權的內容,當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另一方探望子女時,法院也可采取變更撫養權的方式對其進行懲戒。
綜上所述,應明確的是在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上,優先考慮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父母則居于次要地位。其能否變更需根據其是否符合相應的情形予以確定,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登陸律霸網進行律師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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