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孩子會不會判給男方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大多不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一般會將孩子判處給女方。
哺乳期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哺乳期,男方一般不得提起離婚起訴訟。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滿周歲期間。由此可見,哺乳期正好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男方在哺乳期起訴離婚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但我們同時根據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可以看出有三種情況下可以離婚:第一、雙方經民政局協議離婚。第二、女方起訴離婚。第三、男方起訴離婚,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婚姻法關于哺乳期離婚的規定,旨在保護婦女、兒童身心健康,在一定條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離婚的請求權。因為女方正處于哺乳期間,一方面嬰兒正處在發育階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撫育;另一方面如果此時男方提出離婚請求,對婦女的精神刺激過重,也會影響婦女的身體健康。為此,哺乳期內禁止男方提出離婚,不僅出于事實上的需要,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法律不僅要保護嬰兒,同時也要保護婦女。為了保護婦女和子女的正當利益,法律禁止男方在此時提出離婚請求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限制的主體是男方,而不是女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而不是否定和剝奪男方的起訴權,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同時,法律對女方同意協議離婚或女方起訴離婚的情況并沒有限制,這也體現了法律尊重婦女意愿的原則。女方在哺乳期內,男方一般不得提出離婚。男方起訴離婚,須是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即特殊情況下,男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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