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匯罪數額巨大認定標準
我國相關法律對逃匯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對于逃匯罪的追訴標準是有規定的,單筆或者累計達五百萬的要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三十八、逃匯案(刑法第190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認定逃匯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是數額犯,如果逃匯行為尚不屬數額較大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可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注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對刑法關于逃匯罪在構成要件上所作的重要修改。一是將本罪的主體由“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有利于懲治一切單位的逃匯行為;二是將“情節嚴重”改為“數額較大”。
在境內把國家撥給的外匯非法出售牟利的,不構成逃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九條曾規定,在境內把國家撥給的外匯非法出售牟利的,也構成本罪。但1979年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均沒有將此規定納入刑法。因此,這類行為在1997年刑法生效施行以后不再按犯罪處理。換言之,逃泄罪的客觀表現形式只是法條限定的兩種,其余均不屬于此罪。
如何區分逃匯罪與非法經營罪
逃匯罪與非法經營罪二者在犯罪對象和犯罪主觀方面有共同之處,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客觀表現不同。
逃匯罪是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入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的行為,而非法經營外匯則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行為,有3種行為方式: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非法買賣外回20外援以上的活非法所的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其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為造變造金融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輝100萬美元以上或違法所得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犯罪主體不同
逃匯罪主體僅限單位,是純正的單位犯罪。而非法經營罪主體可為單位可為自然人。
3、定罪要求不同
逃匯罪要求數額較大的數額犯,而非法經營罪以情節嚴重為必備要件,是刑法理論中的情節犯。通常認為此處的情節嚴重之非法買賣外匯數額巨大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多次非法買賣外匯或非法買賣外匯嚴重沖擊人民幣匯率穩定的或非法買賣外匯造成惡劣之國際影響的活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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