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是否可以有犯罪集團
強迫交易有無犯罪集團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強迫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比較多的,組織比較嚴密的,就有可能是團伙犯罪。
刑事犯罪集團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特征:
(1)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2)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3)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
(4)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
(5)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刑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該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集團的其他成員,應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別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負責。如果某個成員實施了該集團共同故意犯罪范圍以外的其他犯罪,則應由他個人負責。
強迫交易的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三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他人提供貸款的行為的,構成強迫交易罪
對行為人為了達到貸款的目的,采用暴力、暴力相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迫使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提供貸款的行為如何認定,司法實踐中在定性時也存在爭論。有的人認為應當定強迫交易罪,有的人認為應當定貸款詐騙罪,還有的人認為應當定搶劫罪。筆者認為,以非法手段強迫他人提供貸款的行為的定性問題,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
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的區別
犯罪團伙和犯罪結伙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長期司法實踐中形成的習慣用語,旨在描述人數較多(通常為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并未在其中作進一步的劃分,因而這樣一個概念在刑法上并無實際意義。因為刑法所著力打擊的是有穩定性、固定性、組織性的共同犯罪形式,即犯罪集團,而不具備以上特征的共同犯罪形式其社會危害性較之犯罪集團通常要小,刑法對其打擊力度也通常小于犯罪集團。如果將這樣兩種在本質上存在差別的共同犯罪形式合而為一,則無法明確打擊鋒芒,甚至會將一般的共同犯罪也等同于犯罪集團,造成量刑畸重。至于結伙犯罪的概念,有些學者認為是指二人以上結幫成伙,沒有組織的共同犯罪。
我們認為,法律對其概念、特征、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規定,且這種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并無獨立存在的必要??梢?,所謂犯罪團伙,實際上就是犯罪集團與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這種觀點也獲得了司法解釋的認同。新刑法典對犯罪集團概念的法定化使這種區分更加明確。
2、犯罪集團與聚眾犯罪的區別
在1997年刑法典中,聚眾犯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不屬于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二是屬于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第一種情況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問題,因此這里將第二種情況稱為聚眾共同犯罪,以示區別。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強迫交易罪能不能有犯罪集團”問題進行的解答,強迫交易有無犯罪集團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強迫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比較多的,組織比較嚴密的,就有可能是團伙犯罪。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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