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贈與合同如何解除
一般情況下,受贈人不負任何義務,但有時贈與人在贈與時并約定受贈人負一定的義務。《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約定履行義務。但是附負擔的贈與合同仍然是單務合同,大多數情況下,受贈人的“負擔”不是向贈與人履行,而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財產的限制,或要求其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如某人向一貧困學校捐款(贈與),并要求該筆款必須用于完成某學生的學業。有時,受贈人的義務也可能向贈與人履行。如某學校資助學生留學,同時約定該學生學成歸來后應為母校工作若干年。但這種義務與贈與之間并沒有相互對價關系,而且贈與人履行義務僅僅以受贈財產價值為限,所以,仍然不能改變贈與合同的片面單務的性質。如果受贈人的義務與贈與是相互對等的,那么該合同就不是贈與合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贈與人最多只能撤銷贈與而不能要求受贈人賠償損失;而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違約時,不僅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如有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一)所附義務應當符合的標準
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義務是受贈人在接受贈與后應該履行的一項義務。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所附義務不能是受贈人的“既存義務”。所謂“既存義務”就是指當事人本來就應當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所附義務不能是法定的義務,這可以從《合同法》第192條第3款規定得出此結論。在實踐中,撫養義務是作為最重要的法定義務。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法定義務作為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則贈與合同的效力應當依贈與人的意愿而定,即:或者將法定義務剝離,使原來附義務的贈與成為一般贈與;或者變更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內容,使合同繼續有效;當然也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2.負擔必須是受贈人將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受贈人接受贈與后才履行的義務。受贈人的“先前行為”(即已經完成的行為)不能作為所附義務。
3.負擔不能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贈與合同約定了有違公序良俗的義務,贈與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一般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贈與合同所附義務違反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則無論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于停止條件或者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
4.義務在贈與合同成立時不得屬于“履行不能”的義務。締約之后,義務履行不能,可由贈與人決定是否撤銷合同。締約之時的履行不能則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義務屬于事實上的履行不能,顯然贈與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認定贈與合同無效。如果義務屬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贈與合同亦可認定無效。如果所附義務履行不能是因為受贈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則應當考慮贈與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設定所附義務而定。
(二)受贈人不履行所附義務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并沒有對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可以運用法律適用的基本方法,即《合同法》分則沒有規定的,適用總則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規定,贈與人可以解除贈與合同,并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遺贈撫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的區別
遺贈扶養協議與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實質上都是一種民事贈與行為,這是二者的共同點。二者區別主要在于:
1、贈與財產交付的時間不同。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產,扶養人只有在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后,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產,贈與的發生在被扶養人死后。而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則是于贈與合同生效后,贈與人于生前將財產交付受贈人,并由受贈人履行扶養義務。
2、糾紛解決途徑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發生糾紛后受繼承法調整;附扶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則受合同法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而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第194條的規定,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扶養義務的,贈與人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后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財產。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附有撫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的解除”。附有撫養義務的贈予合同的解除是必須要解除撫養義務的,因為其贈與合同是建立在撫養義務的基礎上的,相當于贈予合同是從合同的道理。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資欠條算勞動爭議案件嗎
2020-11-13企業并購需要哪些程序是怎樣的
2021-03-16如何解除訴訟保全擔保申請
2021-01-16開發商延期交房怎么辦,開發商違約購房者怎么維權
2020-11-11交通事故鑒定收費標準
2020-12-16離婚協議里的賠償金多久有效
2021-02-21廣告中說明賠償屬于要約邀請嗎
2021-03-11故意毀財不立案會怎么處理
2021-03-25老師打傷學生學校承擔什么責任嗎
2021-01-02設立公司規章制度時注意什么
2021-02-23勞動關系發生事故怎么賠償
2021-02-06免責條款的定義是什么
2021-03-22房地產保險合同有什么主要內容
2021-01-29生效不等于保險責任開始
2021-03-06保險受益權的喪失與保險合同的解除
2021-02-16保險公司不可以解散嗎
2021-02-18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應當繳納哪些稅
2021-01-08如何簽訂酒店承包合同
2020-12-28戶口遷出房屋變空心房,拆遷補償比正常房屋低嗎
2020-11-13無視立案處理繼續頂風搶建,這樣違建有什么結果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