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現在已經改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法院仍是可以不予受理相關案件的。那么在登記制度下,哪些情形不會被法院受理呢?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雖然立案登記制度已經確立,但并非所有案件法院均會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中就明確列出六種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
第十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二、民事案件立案標準
(一)起訴的條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是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時原告必須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原告與其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有明確的被告。除非訟案件外,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侵害其民事權益或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告是誰,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是起訴書的核心內容。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的管轄范圍,否則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二)起訴狀的內容
起訴狀的內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規定,應當寫明:
1、當事人的有關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訴法院的名稱、起訴的時間、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三)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審查標準
人民法院審查起訴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
1、要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是否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
2、要審查起訴是否符合以上法定的四個條件;
3、要審查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起訴書內容是否明確、具體。
根據相關的規定,在上述六種情況下,人民法院也是不會對相關案件進行立案的。同時需要注意,民事案件的具體立案標準。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
立案的條件是怎樣的,立案材料來源有哪些?
法院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立案偵查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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