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嫖宿幼女罪之前,其實我們還是應該先搞清楚,我國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就已經取消了嫖宿幼女罪,而對于嫖宿幼女的行為也不是說就不處罰了,此時往往是按照強奸罪的量刑標準進行處罰。那究竟什么是嫖宿幼女罪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相區別。
2012年3月,全國婦聯副主席甄硯認為設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繼2010年和2013年全國兩會之后,2014年在兩會期間孫曉梅第三次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刪除嫖宿幼女罪的規定。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刪除原罪名1個,即嫖宿幼女罪。
二、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有什么區別
1、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4周歲即可;后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需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其罪,也就是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可以成為前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強奸罪,但不能成為后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嫖宿幼女罪。2、主觀方面不同。前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對之奸淫;后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且為賣淫女而對之嫖宿。
3、行為方式不同。前行為方式表現為與非賣淫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此時,即使給了幼女一些財物,也不影響其奸淫幼女的性質;后行為的方式則為與賣淫幼女發生性關系,即該性交行為是基于男方承諾給賣淫幼女錢財為前提。后來,男性即使沒有按承諾付給幼女錢財,對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論。
4、行為地點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發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讓人發現的地方,具有隱秘性;后行為的地點一般發生在賓館、歌廳、發廊等服務場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間的嫖宿、賣淫行為。
5、行為對象不同。前行為的對象為非賣淫幼女;后行為的對象則為賣淫幼女。賣淫幼女,是通過自己與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獲取金錢、物質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趨動性。
6、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為幼女的性自由權利及身心健康;后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及道德風尚。行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圖,在幼女不同意賣淫時,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其賣淫,即為其提供性服務的,則同時觸犯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強奸罪,屬想象競合,對之應擇一重罪一般為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
不過更多的卻是這二者的差異,具體體現在了六個方面,上文中律霸小編也為大家作出了介紹。在嫖宿幼女的情況下,其實不論幼女是否愿意,也不管對方是否清楚幼女的年齡,這都是會被認定構成犯罪的。
強奸罪民事賠償標準是多少
告強奸罪有時效性嗎,強奸罪是怎樣量刑的?
強奸罪怎么界定?認定強奸罪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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