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親屬為喪失勞動力有撫養賠償金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二、近親屬撫養費的賠償方式是什么
我們可以得出成年近親屬扶養費的賠償方式:
1、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即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的被扶養人原則上可以獲賠被扶養人生活費,但有退休工資者除外;
2、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即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的被扶養人原則上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但“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者除外。
(1)“喪失勞動能力”的界定: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者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證明為依據;
(2)“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界定:以被扶養人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街道辦、政府等出具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為依據。
三、賠償義務人需要承擔撫養費的范圍是什么
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范圍。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費;還有其他同一順序扶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受害人承擔的份額。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如父親傷亡,還有母親或者其他人扶養的,這一部分他不承擔,他只賠償受害人應當負擔的那一部分。
四、勞動能力怎么鑒定
(一)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職工可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2、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的復印件;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非因工傷殘或因病職工只需提供以上2、3項材料。
(三)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審后,填報《湘潭市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并按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交納勞動能力鑒定費(現標準為100元/人)和等級證工本費(現標準為5元/本)。
(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必要時,可延長30日),隨機從醫療專家庫中抽取3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醫療鑒定意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以書面形式將鑒定結論通知單位和當事人。
(五)申請鑒定的單位或當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六)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工傷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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