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只要是已滿14周歲的人,同時也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話,那么此時就是可以構成強奸罪的。也就是說其中會有部分未成年人會被認定構成此罪,但在對未成年進行處罰的時候,自然是需要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那究竟究竟該如何對未成年人犯強奸罪進行處罰呢?律霸小編提供未成年人強奸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一、未成年人強奸罪的定罪
要對未成年人強奸定罪,就必須準確的了解強奸罪的犯罪本質,即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系。犯罪的對象為婦女,包括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行為方式為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只有準確的了解強奸犯罪的構成要件,就能解決大部分未成年人強奸的定罪問題,但同時還要注意不構成強奸罪的特殊情形:
(一)、如何正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針對的犯罪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要同時構成三個要件,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法當罰性。如雙方是戀人關系或其他關系發生了性行為,沒有強迫,完全是出于自愿,對于這樣的越軌行為,我們只能通過道德手段加以糾正。
3、必須是偶爾、而且是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解釋使用的“偶爾、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是給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留有一定的空間。
二、未成年人強奸罪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并應充分考慮其實施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以及犯罪的年齡、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現、成長經歷等因素。
具體分析如下:
(一) 把握全案整體和個案的區別,不能“一刀切”
1、 對未成年人的強奸案要有整體把握,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量刑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 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構成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 二人以上輪奸的;
(5)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4、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從重處罰。
(二) 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適用情況
未成年人強奸案件應當依法考慮的法定情節有初犯、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未遂、預備犯、中止犯等。應當將法定情節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據,再考慮酌定情節。既不能將法定情節作為唯一的量刑標準,忽視酌定情節,也不能強化酌定情節而弱化法定情節,應該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終合考慮。
在未成年人犯強奸罪的情況下,首先無論情節多么嚴重,此時都是不能對其判死刑的,這主要是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另外,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對于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要是構成犯罪的,此時都是需要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于是實踐中,未成年人構成強奸罪的話,一般是根據實際的情況確定量刑的幅度之后,再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
強奸罪報案時間最好是多久?
強奸罪怎么界定?認定強奸罪的情形有哪些?
告強奸罪有時效性嗎,強奸罪是怎樣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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