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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對于這些行為,一般會構成強奸罪。那么,強奸罪該怎么認定呢?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強奸罪該怎么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奸罪與通奸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2)對“半推半就”的奸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奸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強奸妻子是否構成“強奸罪”
通說觀點認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關系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奸犯罪。
4、“強奸”男性是否構成強奸罪
刑法對于強奸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并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進行法律規范。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奸,并且完成“強奸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例,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如果由于對象是男性而強奸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奸未遂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二、強奸罪是如何判刑的
對已強奸罪的處罰如下: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強奸“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
如果強奸犯是出于報復、滅口等動機,并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殺死或者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按數罪并罰懲處。由此可見,關于強奸罪的定罪量刑是比較復雜的,也是比較嚴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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