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作證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做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專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屬證人。”由此可見,只要了解案情,并且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與待證事實相適應,且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就可以作為證人予以作證。
二、哪些人不能做為證人?
1、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真實情況的陳述,因此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項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
2、訴訟代理人與證人的地位是沖突的,因此訴訟代理人不能在一個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證人。
3、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如果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作為證人就可能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因此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為證人。
三、證人的訴訟義務有哪些?
證人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有作證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
2、如實作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
要負法律責任。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證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應當按期出庭作
證。在法庭上,證人應當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各方的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證人對司法機關所詢問的情況以及所陳述的內容,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并且規定了“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要負法律責任”,但是,對于拒不作證的,卻并未規定相應的制裁辦法。因此,在我國,不能強制證人作證。
如果法定代表人現在是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的,這時候法定代表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就不可以再做證人了,當前的民事糾紛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的情況下,而法定代表人有了解案件的一些情況,就可以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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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17年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律系碩士,執業以來一直辦理刑事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在紹興市嵊州市執業,2019年7月開始在杭州市專業刑事所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執業,2019年12月成為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授薪合伙人,2020年3月被派駐到浙江靖霖(紹興)律師事務所擔任副主任一職,執業以來憑借深厚的法學功底,積累了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精湛的執業水準、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浙江各地具有廣泛、良好的社會資源,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其為人正直、誠實守信、認真負責,多年來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辦理了一大批在國內或省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曾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無罪辯護、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改判為死緩的成功案例。累計辦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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