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受胎的事實,應推定為婚生的子女。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它與婚生子女的概念是緊密聯系的,因此,婚生子女的推定應被理解為:子女系生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該子女即被法律推定為生母與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因此,只需證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時丈夫與子女的母親有婚姻關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丈夫的父親身份便得以確認。
法律咨詢:
我朋友是女方,屬于未婚生子,女兒一歲,但由于男方在孕期沒有照顧過她,而且在生育后對女方經常大打出手,整個村子都知道他的惡行!在被迫分手后,女方要求撫養女兒,被男方拒絕,而且現在男方在沒有工作的情況下,要求女方給付撫養費。
請問
1.是否需要交撫養費?
2.能否由女方撫養女兒(女方有工作)?
3.怎么找當地的援助機構提供幫助?
請各位律師可憐這位未婚被迫分手的母親,并幫助解答,
謝謝了!
律師解答:
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要求撫養小孩,一般兩周歲以內的小孩會判決隨母親,可以向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相關法律知識:
(一)婚生否認的構成要件。
1、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權利人必須適格。借鑒外國立法經驗,我國可規定丈夫、妻子和子女均有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
2、必須是對可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者,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因此,對非婚生子女不發生否認問題。
3、必須有子女非婚生的客觀事實。否認之訴的性質也是確認之訴,是對血緣關系的否認,即是對無血緣關系這一事實的確認。據此,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所生之子女非夫所受胎的,或子女可證明非“父”“母”所生的事實的,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例如夫在妻受胎期間未與之同居;夫在妻受孕期間雖然同居但是夫無生育能力而妻受孕。等等。
(二)婚生否認之訴的除斥期間。參考外國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婚生否認的時間可規定為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間與其同居的事實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內起訴。超過出生后5年,訴權自行失效。”或子女成年后得知自己出生情況一年以內。
(三)婚生子女否認訴權的消滅。我國可借鑒外國立法例規定:子女死亡、除斥期間期滿及夫同意承認子女為婚生時,否認訴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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