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人敲詐不出庭作證是否允許?
證人敲詐不出庭作證是不允許,新刑訴法第192條、第1193條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責任更是作出嚴厲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拒絕到庭或到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進一步確立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采信規則,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將起到積極推進作用,應予肯定。
二、其他法條規定,
但是對比“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新刑訴法規定,筆者以為,結合我國實情,僅通過立法明確追究證人拒絕出庭或出庭后拒絕作證的法律責任,仍難有效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仍然無法有較擺脫司法機關不期待證人出庭作證的強大司法慣性,僅依賴追究法律責任推進證人出庭作證的做法,實際功效只能是花拳繡腿,唯有通過立法明確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即經人民法院通知,拒絕到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無效,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再輔之追究法律責任,才能有效兌現證人出庭作證立法宗旨,通過刑訴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機制,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程序規定得以有效實施。期待在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能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后果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可以不出庭作證的范圍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具體規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對于證人相關的規定的話,也是做出了一個強制性的要求,比如說有一些證人他們必須要到庭來出具一些證人證言,這樣的話才能夠關于整個的案件都能夠理解清楚,如果確實有條件能夠做成,但是拒絕出庭的話,很有可能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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