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這是基于以下兩個原因:
一、婚姻關系的成立,是男女兩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依法成立的,因此,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也可以依法解除;
二、父母子女的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帶有父母雙方血親的自然血親關系,是不可能解除的,因此,《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雙方仍應依法承擔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等必須的費用。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本條規定的內容之一是指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間,養父母離婚后,養子女仍然是他們雙方的子女,不論養子女隨養父還是養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仍有承擔其養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等費用的義務,直到法定的時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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