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應與“哺乳期的子女”視為同一概念。這一階段的嬰兒,更需要母親細心、真摯的照顧撫養(yǎng),以有利于其發(fā)育成長。因此,夫妻離婚后,兩周歲以下的嬰兒一般以隨母親生活為宜。這對孩子對母親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母方具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不宜或無法隨母方共同生活的,也可以由父親撫養(yǎng):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屬于哺乳期嬰兒不宜與母親共同生活,無論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從保護嬰兒利益出發(fā),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yǎng)。
(2)母方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不是母方無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而是母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不撫養(yǎng)嬰兒。人民法院在審理這樣的案件時,如果父親提出嬰兒隨其生活的要求時,應該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yǎng)。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經濟能力、生活環(huán)境明顯對撫養(yǎng)嬰兒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yǎng)嬰兒;嬰兒從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養(yǎng)等各種具體事實。在此種情況下,嬰兒隨母生活對嬰兒的撫養(yǎng)、成長是非常不利的。這屬于嬰兒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yǎng)。
(4)父母雙方協議并對子女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準予由父方撫養(yǎng)。
哺乳期內嬰兒隨父方生活,僅有父母雙方協議還不夠,還必須強調對嬰兒的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并且還須經法定的予以準許的程序,即應由人民法院判決或由雙方協議確認。這樣規(guī)定,更有利于對哺乳期嬰兒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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