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法人機構能作證人嗎?
刑事案件中單位和法人不能作為證人, 證人必須是自然人 因為單位不能象自然人一樣感知案件事實,因此不能成為證人,單位出具的材料只能作為其他形式的證據 (比如書證) 只要不是作為證人證言就可以了 但是在民事訴訟中,單位是可以作為證人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這種缺陷或者年幼要達到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時,才能排除其證人資格,而是否達到了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不能以個人主觀判斷,必須由專門人員的鑒定來確認。
證人必須有作證能力,對于證人的作證能力應當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個人都有作證能力,如果要否定一個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
(二)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單位或者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只能以書證的形式出現,而不能以證人證言的形式出現。
(三)證人證言必須堅持個別化原則,即一人一證,利用座談會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為證人證言使用。
(四)證人的身份是由于他(們)對案件情況的感知在客觀上與案件之問形成了相應的證明關系所決定的,因此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證人不能由辦案人員隨意指定或更換。
證人必須親口陳述或親筆書寫證言,除辦案人員制作筆錄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這種不可替代性同時決定了證人作證的優先,即當訴訟中的證人身份形成以后,他(們)將不可以在訴訟中擔任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及鑒定人、翻譯人員等。
(五)證人是指除了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況并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證人”的說法是錯誤的。
(六)見證人,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辦案人員要求對訴訟中的某些法律行為進行見證的人。
例如,對勘驗、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的訴訟程序行為是否合法所進行的見證,由于這些證明行為不是針對案件事實而作,所以,見證人不是證人。
二、證人應該如何作證?
(一)關于權利,證人應當享有以下的權利:
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詞的權利,證人如不通曉當地的語言文字,有權要求法庭為其提供翻譯人員。
2、有要求宣讀、查詢、補充、更正自己證言筆錄的權利。
3、有獲得經濟補償或報酬的權利。
4、有請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權利。
5、享有特殊情況下的拒絕作證權,又稱拒絕證言權或證言特免權,即當證人有義務向法庭作證時,法律賦予證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況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擔作證義務的一種特殊的權利。
(二)證人應負的義務:
1、按通知的要求出庭的義務。
2、如實作證并回答質詢的義務,如實作證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是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其二是不得隱匿事實。
3、有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
也就是說,刑事訴訟活動當中,用人單位可以開具相關的證明材料,證明案發的時候當事人在用人單位工作,諸如此類的情形。而且就算有其他的證人,出于不輕信口供的立法原則,還是要有其他確切的實物證據的,不然證人證言的作證力度很有限。
證人算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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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姜云章律師,法學學士,現為四川弘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律師要求自己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態度、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有效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本人的執業理念。 在辦案過程中逐步形成了聽取當事人陳述耐心細致、法律分析全面精準、應訴策略高效專業的執業特點,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各類法律案件, 在職業過程中,本律師深刻的明白只有自身理論知識的不斷積累提高,才能更好地在不斷變化的社會情況和日趨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中解決實際的案件,才能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才能給自己的當事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因此本律師一直致力于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研究。 同時,本律師堅持“團隊合作贏未來”的信念,摒棄“單打獨斗、個人英雄主義”的陳舊觀念,努力探索團隊合作運營的最佳模式,以調動團隊成員的所有資源和才智,以期實現自愿的最佳配置從而實現在法律范圍內以最小的成本盡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驅除所有不和諧和不公正現象。 本著“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執業宗旨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道路上不斷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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