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證人作證有哪些義務?
1、有作證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
2、如實作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
要負法律責任。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證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應當按期出庭作
證。在法庭上,證人應當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各方的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證人對司法機關所詢問的情況以及所陳述的內容,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并且規定了“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要負法律責任”,但是,對于拒不作證的,卻并未規定相應的制裁辦法。因此,在我國,不能強制證人作證。
二、作偽證治安處罰是怎么樣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作為證人來講,只需要把自己親眼看到的事情如實的告知工作人員,而不能把自己看到的事實,加上自己假想出來的一些結果,就以肯定的語氣陳述給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這種胡亂作證的方式有可能會冤屈了一個無辜的公民,對于不知道的不要隨便亂說。
證人證言法律規定有哪些?對證人作證有什么要求?
刑事證人證言的效力怎樣的
哪些人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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