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具備法定情形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證人出庭作證是原則,不出庭是例外,要有法定不出庭理由。現實中是不出庭為原則,出庭為例外。有書面證詞是可以的。但一方要求對方證人出庭時(附條件)對方證人不出庭的話,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證人的義務
1、按照出庭的義務。
2、如實作證并回答質詢的義務,如實作證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是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其二是不得隱匿事實。
3、有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
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于當事人的承認。因此,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這有限的效力也要經過法官的認證,達到內心確信,才能成立,證人在作證時,其證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實,即一些猜測,推斷或評價性的東西。法官在判斷證人證言時,要將證人證言中的假性事實予以拋棄,保證案件的客觀情況,才能予以慎重定案。
我們發現民事案件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與刑事案件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其實二者時間還是有一些不同之處。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證人本身是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那么也是不能作為證人。而一般證人出庭作證是屬于原則,但不出庭則是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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