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問題誰有優先條件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基本案情
王某和袁某登記結婚后生下一子,因性格問題兩人一直爭吵不斷。生下孩子后,袁某為了上班方便,搬回娘家居住,將兒子放在袁某的父母家里,由外公外婆照顧。
后來,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袁某離婚,并要求自行撫育兒子。袁某也同意離婚,但也要求自己撫育孩子。
經審理,法院查明,王某與袁某的兒子一直與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與外公外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同時,袁某的父母身體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因此,法院在判決準予王某和袁某離婚的同時,判決兩人之子由被告袁某撫育,原告王某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
律師分析
夫妻雙方離婚時,在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如果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況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本案中,王某和袁某均同意離婚,雙方爭議的焦點就是離婚后孩子應該歸誰撫育。兩人之子自出生后就一直與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而王某和袁某離婚時,袁某的父母身體仍很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因此有能力同時也愿意幫助袁某照顧孩子。因此,袁某依法獲得了對于孩子實際撫育的權利。(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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