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國法律對于撫養權并沒有做明確的定義,對于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法律也只是做了一個粗略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時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原則來決定。離婚時夫妻雙方針對子女撫養權問題出現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裁決子女撫養權歸哪方。
同時,子女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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