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打工妹,去年與王某戀愛并同居,現在我發現自己已懷孕數月,但王某卻以種種借口不與我結婚,請問程律師,如果我在沒結婚的情況下生下私生子,孩子的法律地位怎樣?孩子的“父親”是否也應當撫養孩子?
答:
從法律上講,婚生子女是男女雙方在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則是在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前或婚外行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為、姘居、通奸及至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所以,如果孩子一旦出生后,王某作為非婚生孩子的爸爸,是應當負擔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但是,《婚姻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王某現在不愿意與你結婚,更不愿意承擔為人夫、為人父的責任,你不能勉強“逼”其與你結婚,否則,即便與你結婚,婚姻也可能不會很幸福。同時,如果你未婚先育,可能會因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而受處罰。建議你冷靜一下,為自己的幸福考慮、為孩子的未來考慮,來決定自己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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