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女)與李某(男)2003年登記結婚,次年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雙方均同意離婚。張某稱自己沒有工作,主張兒子由李某撫養,且無力承擔撫養費。李某同意撫養兒子,但需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因李某是殘疾人,傷殘等級四級,他主張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予照顧,分得全部共同財產的三分之二。
法官說法
雙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離婚,并約定婚生子由李某撫養,張某以無收入來源為由不同意承擔撫養費,考慮到李某是殘疾人,同樣無穩定收入,雙方離婚將導致孩子作為未成年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201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華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提出:“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必須放在家事審判的首位。未成年人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是司法保護的重點,解決好未成年人撫養等問題,是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的必要前提,在這一問題沒有解決好之前,法院不得判決雙方離婚”(參見2015年12月25日《法制日報》第05版《全國民商事審判8年取得7大顯著成績最高法明年試點家事審判改革》一文)。綜上,雖然在此案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雙方未能妥善解決婚生子撫養問題之前,法院判決雙方不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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