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能請求增加撫養費嗎
請求增加子女撫養費需要符合法定條件。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案情
王某與李某于1994年認識,次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李某于2014年先后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由于第一次李某撤訴,第二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15年底,李某再次向武江法院提起離婚。期間,武江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與李某的兩個婚生孩子均為在校學生并在學校寄宿,周末隨王某一起生活。2015年底,兩個小孩曾以其母親收入不足維持其正常的學習生活所需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經法院調解李某每月支付兩個小孩的撫養費共1000元至其成年或獨立生活時止。現王某主張兩個小孩由其撫養,但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兩小孩的撫養費增至1500元,并提供了兩小孩出具的如果父母離婚,其自愿跟隨母親生活的書面意見。李某表示尊重小孩的意見,但堅持按2015年民事調解書確定的1000元標準支付撫養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因家庭瑣事問題等產生矛盾后,均沒有采取行之有效的辦法予以解決,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關于婚生小孩的撫養問題。王某主張婚生小孩由其撫養,兩小孩亦表示愿意跟隨其生活,而李某對此無異議,故法院予以確定婚生小孩由王某負責撫養。關于撫養費的問題,王某主張李某每月支付兩小孩撫養費共計1500元,而李某只同意按之前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支付,因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增加小孩撫養費的正當理由且李某有給付能力,故法院對其意見不予采納,判決李某按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履行。
判決后,王某不服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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